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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稳健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0-16    来源:和县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和有关单位,县经济开发区、台创园、精细化工基地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第十二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我县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经县政府第5 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稳健发展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辟中小企业融资绿色通道

  1、县国土、房产等涉及企业融资抵押登记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务中心的统一协调下,按照分别受理、中心协调、限时办结的原则,开展土地、房产登记业务,实行一站式服务。同时,要将企业融资抵押登记与普通居民的土地、房产登记相区分,特事特办,简化工作环节。手续齐全的,要现场办结权证登记;手续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企业应准备的资料,两次办结。

  2、减少评估环节。对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企业共同协商确定的评估结果,登记机关应当予以认可,并给予办理登记手续,不得强行要求另行评估。贷款银行不得指定评估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行对贷款抵押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时,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3、企业在融资过程中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公证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和公证。收费原则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抵押贷款中介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1〕55 号)执行,具体明确如下:

  企业贷款抵押登记按房地产评估值的60%作为费用收缴标的,最低收费为300 元;在1000 万元(含)以下的,收费不得超过2000 元;超过1000 万元不足3000 万元的,收费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3000 万元(含)不足5000 万元的,收费不得超过4000元;超过5000 万元(含)以上的,收费不得超过8000 元。

  公证部门对企业涉及融资的法律文书(包括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进行公证的,不足200 元按200 元收取,最高收费不得超过300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收费按债权总额收取,1000万元以下的,按1‰收取;超过部分,按0.6‰收取。

  评估有效期满三年内,房地产抵押值可由抵押当事人参考评估的价值协商议定,原则上以评估值为协商议定价值。其他产权登记,参照此规定执行。

  4、企业融资需要房地产抵押登记的,登记费用执行基建收费一表制规定。凡明确免收、减收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借口搭车或捆绑变相收取费用。没有明确规定的,最低收费为200 元,最高不得超过2000 元。企业通过融资担保机构融资,而需要进行产权抵押登记、公证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费。

  5、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县国土、房产等部门按本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用。

  6、企业因融资需要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得收取费用。

  7、产权登记部门要准予企业利用土地、房产等有效资产在银行抵押后的剩余价值进行二次抵押登记。

  二、不断强化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8、明确信贷支持重点。银行要明确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和竞争优势,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信贷投入,确保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有实质性进展。县农发行要加强业务创新,注重涉及民生的粮、棉、油等信用产品开发,加大对中小企业商业性贷款投入。县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大带小,重点对依附大企业、大项目的中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要重点满足个体工商户、农业种养殖大户和种养殖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业、进入成长期的科技创新企业、能耗和环保达标的制造业等各类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和城乡小额信贷需求。

  对于中小企业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简化办理手续。从受理到贷前调查不得超过5 个工作日;审查、审批2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4 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抵押1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1 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需上级行审批,各经办银行要积极争取上级银行尽快审批。

  9、创新中小企业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县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贷款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本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的贷款品种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实行“一户一策”的贷款浮动利率政策。取消贷款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收费。规范银行吸存行为,银行不得为增加存款而要求贷款企业完成较高比例的存款。在确保信贷资产安全的情况下,银行对风险可控的中小企业要通过直接延长贷款期限或“借新还旧”等办法及时转贷。

  10、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融资项目,银行贷款利率应执行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即使上浮利率,上浮上限也不得超过30%。县政府对金融机构年度考核中,将把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且贷款利率上浮超出30%的部分,从年度贷款考核总量中剔除。

  11、鼓励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共同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县政府将按照银保之间确定的风险补偿基金规模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12、对县政府举办的银企对接活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积极参与和支持,经金融机构认可的银企对接项目,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优先提供担保服务。

  三、努力营造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环境

  13、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融资性担保公司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14、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县本级财政每年对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当年融资担保额的4‰给予风险代偿补贴。

  15、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在防范风险,自我发展的基础上努力降低收费标准。县融资性担保机构保费收取标准要控制规定的收费上限30%以下。目前,年费率按担保金额的1.8%收取,中长期融资项目要适当下浮。为政府重点融资项目提供的担保,担保费按1%收取。

  16、实行“保费补贴”政策。凡由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企业按时还贷并解除担保责任的,县政府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20%给予补贴;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国有粮食收购企业给予30%的补贴。此项补贴由县财政在“工业引导资金”中列支。

  17、建立中小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解决中小企业再融资过程中,为了按时归还银行前期贷款而在民间借贷成本过高的问题。积极为成长性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接力资金支持。确保银行不抽资、不停贷。

  四、全面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

  18、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体系,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中小企业管理者、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素质。

  19、培养中小企业“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坚持诚实经营,履约守信,打造“诚信”品牌。增强中小企业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

  20、本文所指企业为工业企业、农副产品收购及加工企业以及县政府重点支持的其他类型企业,具体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和县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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