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和县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17 来源:和县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市属驻和有关单位,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和县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和县人民政府
2009年12月16日
和县外贸进出口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企业外贸进出口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县内外有市场潜力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挥外贸进出口对我县经济的拉动作用,促进我县外贸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奖励对象为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经营型外贸公司。
第二条 对年进出口总额位于全县前三名的企业设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和1万元。
第三条 2009年,对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四季度实现的进出口总额和上年同期相比的增量部分及经营型外贸公司四季度实现的进出口总额均按1美元奖励0.02元。
第四条 从2010年开始,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当年的进出口总额和上年同期相比的增量部分及经营型外贸公司当年的进出口总额,均按1美元奖励0.01元。
第五条 对引进在我县注册的外贸公司,按当年进出口实绩,每1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引进人200元。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