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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和县促进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25条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20    来源: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和有关单位:

  《和县促进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25条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9日

  和县促进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25条政策(试行)

  为促进我县智能装备产业发展,助推工业强县建设,加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推动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

  1.为支持智能装备产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先进工艺推广应用、新产品的试点示范以及研发、检测、培训等行业服务平台建设,县政府设立智能装备产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采取后补助、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2.鼓励智能装备整机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化、系统集成应用和技术服务项目向开发区集中。对租赁标准化厂房的小微企业,租赁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3年内,按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园区企业集约、节约用地,新建多层标准化厂房且当年实现竣工验收的,按实际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元补助;企业利用老厂房翻建多层厂房和利用厂内空地建造多层厂房的,按实际建成多层标准化厂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60元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委)

  二、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

  3.新引进智能装备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对其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其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规费金额50%的标准予以奖励;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其所缴纳契税金额标准给予等额奖励;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按房租租金20%给予补助;同时按所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部分金额50%的标准,连续3年内给予奖励。对新落户的知名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金额标准,前3年按等额给予奖励,后2年按9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4.认真落实国家扶持智能装备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我县从事智能装备产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审核的研发费用享受按150%加计扣除或摊销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地税局)

  5.根据智能装备企业需要,政府可以产业引导基金的方式出资入股进行资金扶持,对单个企业参股比例不超过其实收资本的20%、参股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被扶持企业做大做强或成功上市后,政府股权可适时退出,所得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及基金社会资本方收益后,多余税后所得部分50%奖励给被扶持企业。(责任单位:县投融资办)

  6.对新进入沪深交易所上市的我县智能装备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智能装备企业,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奖励。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现股权融资,并全部投资我县的,给予实际投资额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办)

  三、推动智能装备产业自主创新

  7.在和县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经国家或省批准的,给予国家或省拨款额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8.经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补助3万元;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按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除省市补助外,另给予相应补助。按省科技厅公布的排名,1-10名、11—30名、30名以下,每个产品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经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9.对智能装备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以上创新型企业,按其缴纳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县留成部分的金额标准,给予等额补助;对省以上创新型企业,按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县留成部分金额标准,连续3年内等额奖励企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0.对列入《和县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智能装备企业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的补贴,主要用于企业贷款贴息和担保贴费等,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经信委)

  11.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智能装备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委)

  四、加大智能装备产业招商引智

  12.对来我县创新创业的智能装备行业专家,经认定为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根据服务期限和实际情况,分别给予用人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助;对用人单位设立创新创业团队,经认定给予设立单位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对上述人员和团队携带科技成果来和县创办企业,提供最高不超过400万元额度贷款担保,3年内予以贴息,同时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并按其前5年所缴税收本县地方实得部分金额标准,予以等额奖励,后5年按50%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

  13.对企业建立经省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的,给予奖励40万元;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智能装备制造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启动经费资助;获批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

  五、加大智能装备应用示范推广

  14.鼓励和支持本县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制和应用,对企业研发的首台(套)设备,成套设备售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售价10%,县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单台设备售价在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售价10%,县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关键零部件售价在2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售价10%,县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委)

  15.对我县企业采购本县生产的智能制造装备,按价款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6.高新技术企业、省以上创新型企业年薪20万元以上的高层技术与管理人员,按其5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金额标准,等额奖励给个人用于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17.对第一完成单位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奖励,二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7.5万元奖励,三等奖的分别给予7.5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18.在我县注册的智能装备制造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或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或产学研联合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的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公司)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

  19.符合相关条件的智能装备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对其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单台原值10万元以上),经省审核通过(以省科技厅公示为准),给予其年度实际支出7.5%的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总计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总计不超过2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20.引进人才来我县工作创业、且签订4年以上劳动合同的,4年内可享受租房补贴和一次性购房补助。租房补贴标准为:硕士研究生、“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和技师可享受50平方米公租房房租标准补贴(第一年、第二年全额补贴,第三年补贴三分之二,第四年补贴三分之一);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可享受1000元/月租房补贴。在我县购房的,购房补助标准为: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可享受40万元购房补助;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研究生和高级技师可享受20万元购房补助。引进人才享受的租房补贴,属企业提供住房的,补贴给企业;属个人租房的,补贴给个人。享受购房补助的,不享受租房补贴。入驻人才公寓(公租房)的,不享受租房补贴和购房补助。(责任单位:人才办)

  21.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分别享受最高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生活补贴;携带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一同落户的,每增加1名,每月最高增发800元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县科技局、人社局、财政局)

  22.对省、市认定的智能装备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县按三类分别参股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参股资金按省、市有关规定,奖励人才团队或退出。(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七、强化标准和品牌战略

  23.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和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挂靠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国际标准起草单位,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20万元;国家、行业标准主导和参与起草单位,每项标准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省级地方标准起草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局)

  24.对确认为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获确认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局)

  25.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马鞍山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1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安徽名牌产品、马鞍山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1万元,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局)

  八、其他

  1.对投资总额大、关联程度高、带动性强的重大智能装备项目,可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2.同一企业同一内容符合多项财政扶持政策及本规定多项条款补助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3.本政策由县发改委会同县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场局、国税局、地税局、城投公司、金融办、人才办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一条: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县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下一条:和县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稳健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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