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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县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0    来源: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中央、省、市属驻和各单位:

  《和县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县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关于和县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扶持政策

  为促进我县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中国建筑之乡” 品牌影响力和我县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增强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7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程建设管理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马政〔2018〕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周边县市、外地区出台政策及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大对企业金融扶持力度

  1. 提供信贷支持。充分利用现有的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外经外贸、节能减排、人才引进与培训、品牌建设等专项资金扶持建筑业转型发展。搭建金融机构与建筑企业的沟通联系平台,推动银企合作。对我县建筑业企业在县内外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可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我县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成长型且有市场、效益好、讲信用的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鼓励企业拓展市场

  2. 加大对建筑业财政奖补力度。对于我县建筑企业在市外经营回本县缴纳税收的,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第一年纳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成本)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的,第二年达300万元(含)以上的、第三年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当年县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按年计算。在此基础上,以100万元为一档,每增加100万元,奖励比例增加5%,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为县级实得部分的80%。除奖励剩余部分建立和县扶持建筑业发展滚动基金,用于兑现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创新创优等扶持政策。

  3. 对新设立与建筑业相关的企业,给予财政奖补。对在我县新设立建筑劳务、建筑材料等相关产业总部经济,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企业第一年纳税(增值税+所得税-税收成本)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的,第二年达300万元(含)以上的、第三年达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当年县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按年计算。在此基础上,以100万元为一档,每增加100万元,奖励比例增加5%,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为县级实得部分的80%。

  4. 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当年施工产值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本奖励政策与“回本县纳税”的奖励资金不重复享受。

  三、扶持企业参与本县工程建设

  5.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招商引资项目、工业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积极推荐县内信誉良好的优秀建筑企业作为承建商,房地产开发项目劳务分包作业优先推荐本县劳务企业承包,各专业工程分包参照此条规定执行。鼓励、推荐、扶持本县建筑业企业与外地特大型建筑企业、央企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承接其施工分包业务,回本县缴纳税收的,其补贴政策适用本发展政策相关规定。

  四、鼓励新设立企业发展

  6. 对在本县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含注册地变更至本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产生实际业绩一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并在三年内给予税收奖励,对其在本县缴纳税收第一年达200万元(含)以上的、第二年达300万元(含)以上的、第三年达5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按县级实得部分的50%给予奖励,按年计算。在此基础上,以100万元为一档,每增加100万元,奖励比例增加5%,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为县级实得部分的80%。

  7. 对县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县外具有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县外具有二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县外具有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县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述奖补于企业注册变更并正常产生业绩满一年后给予兑现。

  8. 鼓励建筑企业入统申报。经统计部门确认,对成功申报入库的规模以上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连续5年每年0.6万元奖励(与市政策不重复享受),用于业务统计、设备维护和工作补贴。

  五、奖励企业升级、创优

  9. 对本县建筑业企业总承包资质由一级升至特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由二级升至一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由三级升至二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晋升为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监理企业奖励50万元;对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勘察设计企业和甲级监理企业奖励10万元;上述奖补于企业注册变更并正常产生业绩满一年后给予兑现。

  10. 本县企业独立承接的工程获得鲁班奖等国家级质量安全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黄山杯(包括外省同级别)等省级质量安全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翠螺杯(包括外市同级别)等市级质量安全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安徽省建筑工程装饰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参建单位按获奖标准的30%进行奖补。

  11.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将优质优价列入项目预算,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质量安全奖项,给予工程造价1%的奖励;获得市级质量优秀奖项的,给予工程造价0.5%的奖励(以上与第十条不重复计算)。

  12. 对获得省“双优”(优秀项目经理、优秀建筑业企业)荣誉称号的,给予项目经理、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8万元。获得市“双优”荣誉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

  六、加强外地进和企业管理

  13. 鼓励外地进和参与我县房地产项目建设的建筑企业在和县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14. 对在我县设立建筑企业全资子公司,并承接我县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给予该建筑业企业奖励,奖励金额为该企业在我县增加缴纳增值税县级实得部分的30%。

  七、附则

  15. 本政策由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16. 企业当年享受各项政策优惠总额度,不超过其缴纳税收县级实得部分。

  17. 税收政策确认程序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为依据,再委托中介机构核定。

  18.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企业择一申报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9. 建筑企业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当年不予扶持奖励。

  20. 本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将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变化适时作出调整。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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